唐朝审判

唐朝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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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隋唐时期审判机关是
  2. 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3. 御判什么意思

[One]、隋唐时期审判机关是

〖One〗、隋朝时期的司法设置是大理寺为比较高审判机关,一个部门掌管所有大小地方案件(这个制度由秦朝廷尉衍变,北齐名为大理寺)

〖Two〗、唐朝贞观之前与隋朝无异,比较高审判机关依旧是大理寺,但是贞观年间御史台设置台狱,受理特殊的诉讼案件。

[Two]、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One〗、主管司法刑狱的便是刑部。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省设司。

〖Two〗、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

〖Three〗、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

〖Four〗、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

[Three]、御判什么意思

〖One〗、御判是指在古代中国官员审判案件时,皇帝亲自进行判决的制度。

〖Two〗、这种制度起源于秦代的“尚书省正刑”,后经历多次变革和演化,成为唐代与宋代的御史台、明清的都察院等机构。

〖Three〗、御判制度的设立旨在减轻官员的负担,提高裁判的公正性和效率,同时也是皇权集中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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