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都监权力

宋朝都监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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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宋朝刑部侍郎是几品官
  2. 北宋分权具体表现
  3. 宋朝中央司法机构有

[One]、宋朝刑部侍郎是几品官

刑部侍郎相当于现在副部长,当时的权力仅次于刑部尚书,权力也是比较大的官。从品级上来看,刑部尚书是正一品,刑部侍郎是从二品,因此,刑部侍郎的顶头上司是刑部尚书,但是刑部侍郎是主办大臣。

[Two]、北宋分权具体表现

〖One〗、赵匡胤鉴于唐末藩镇割据的历史教训,防止武人擅权和人民反抗,采取了“守内需外”的方针。他首先以所谓的“杯酒释兵权”的方式,逐步削弱和解除了掌握禁军大权的有功将领石守信、高怀德、王审琦等人的兵权;紧接着就取消了统率禁军的殿前都检点,改由殿前、马军、步军都指挥使分别统领禁军,然后又把调拨军队之权归属枢密院。然而枢密院的枢密使和疏密副使都让文人担任。这样就形成了禁军中三帅鼎力的局面,致使领兵权和发兵权分离,使他们互相牵制,最后听命于皇帝一人。

〖Two〗、这里要给大家说一说北宋的军队的划分。分为四种:禁军是从全国各地的强壮军卒中选拔出来,直属中央指挥。他们一半守卫京畿要地,一半分戍全国各地。士兵每隔三年更换一次驻地,而将领并不随之调动,这就使兵没有常帅,帅没有常师。

〖Three〗、禁军之外,还有厢兵、乡兵和蕃兵。厢兵是各州的镇兵,乡兵是民户中抽调壮丁组成的地方武装,蕃兵是招募边地少数民族人民屯驻边寨的军队。他们都隶属于殿前侍卫总管司,而军籍却保存在枢密院。而且宋朝沿用唐后期的雇佣兵制,每遇灾荒,便在灾区大量招募破产的饥民入伍,这样就把威胁统治集团的力量变为统治者镇压人民的工具。

〖Four〗、北宋皇帝为了防止重臣专权,也采取了分散并缩小“事无巨细,事无不统”的宰相的权利。首先是在宰相下设置“参知政事”作为副职;让刚才说到的枢密院掌握全国的军事,与“中书省”(也就是宰相的官署)合称“二府”也叫政府和枢府。这样还不够,皇帝又增加“三司使”掌握全国财政大权。同时三个部门都设副使,以分其权。这样中书省,枢密院,三司并列,各不相属,共同对皇帝一人负责,皇权就进一步增强了。

[Three]、宋朝中央司法机构有

〖One〗、宋代司法机构有中央司法机构和地方司法机构之分。中央司法机构包括刑部、大理寺、审刑院。

〖Two〗、宋代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构,主要负责评断全国务州县报请复审的刑事案件。审刑院是神宗前为加强皇帝对司法的控制而增设的中央审判机关,后并人刑部。刑部的职能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评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刑部正副长官分别为尚书和侍郎。

〖Three〗、审刑院是皇帝为了厉行封建中央集权制而设置的。这是不同于以往的,是中国历史上独一无二的司法机构。

〖Four〗、宋太宗于淳化二年(公元992年)以“慎刑”为目的设置审刑院于禁中。北宋王朝是在唐末五代长期分裂割据,社会动荡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史称:五代乱世,本无刑章,“藩镇跋扈,专杀为威,朝廷姑息,率置不问,刑部按复之职废矣。”

〖Five〗、北宋王朝建立后,“时天下甫定,刑典废弛,吏不明习律令,牧守又多武人,率意用法。”在这种情况下,宋太祖在加强中央集权的同时,大力整饬司法审判秩序,建隆三年以后凡大辟一律要报请刑部复查。

〖Six〗、宋太宗即位后,要求诸州长吏“每五日一虑囚”,又制“听狱之限”,限期审结案件,以防拖延。雍熙元年,令诸州十日一具囚帐及所犯罪名。系禁日数以闻,俾刑部专意纠举尸淳化二年,置诸路提点刑狱司,进一步限制地方司法权力,于是,“赏罚刑政一切收了”。

〖Seven〗、司法权迅速向中央政府集中,因此,太宗设审刑院对大理、刑部断复的案件详加评议,是强化中央司法机关组织建设,防范因大理寺、刑部“用法之失”导致冤假错案的一项措施。

〖Eight〗、而设审刑院的直接动机则是“法官议居道安狱,依违卤莽,皆坐迁谪,因置审刑院。”将其视为“患中书权太重”而采取的分割。

〖Nine〗、审刑院在其长官知院事下又设评议官6人。其职责主要是复核大理寺所裁断的案件,实际上是代表皇帝控制司法。

〖Ten〗、当时凡属上奏的案件,皆须送审刑院备案,再交大理寺断复,然后再返回审刑院评议,由知院或评议官写出书面意见,奏请皇帝裁决,审刑院的设置是皇帝直接控制司法审判权的典型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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