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对于唐朝三司法和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不太懂,今天就由小编来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块儿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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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三堂会审指什么
〖One〗、答:三堂会审就是三个部门的比较高长官同时、同地同场合审理同一件案件。按照今天的部门就是公安、检察、法院。一般为重大案件,或涉及敏感部分,如皇室内部案件。[1]
〖Two〗、唐代监察机构内部形成严密的三院制,其监察制度还有一个特点是御史参与司法审判,重大案件皇帝“则诏下刑部、御史台、大理寺同案之”,这延续到明清,人称“三堂会审”。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与刑部、大理寺合称“三法司”,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凡“三法司”参与审判的称“三司会审”,习称“三堂会审”
[Two]、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
〖One〗、主管司法刑狱的便是刑部。刑部又称秋官、宪部。秋官出自周礼,武则天时改刑部为秋官;宪部出自唐明皇天宝12年改刑部为宪部。刑部负责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式是按省设司。
〖Two〗、在唐代,刑部是中央三大司法机关之一。其与大理寺、御史台共同执掌整个中央的司法。
〖Three〗、根据律令的明文规定、结合唐代有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史料,刑部有以下司法职能。受诏独立审判案件、参与“三司推事”、对案件进行复核、死刑复奏、参与议刑、录囚、执行殊旨别敕。
〖Four〗、刑部由于受封建制度固有弊端的影响。其在行使司法职能的过程中,难免会受到其它制度和非制度因素的制约。在这种状态下,各种权力之间纵横交错,相互牵制。刑部作为当时司法体制的一部分,其司法职能的行使状况便自然的受到当时整个大环境的掣肘。在前期,刑部的司法职能总体是实际履行的。刑部是作为一个拥有实职的机关存在的。到中后期。刑部的地位逐渐下降、其具有的司法职能便或多或少的受到了削弱。
[Three]、唐朝乡里选举是什么制度
〖One〗、乡里制度,就是指中国古代县以下的各级基层行政区划的制度。
〖Two〗、乡村社会实行乡里制行政管理,这是古代中国不同于中世纪西欧的地方。
〖Three〗、乡里制度具有宗法性与行政性的高度整合,集中反映了中国古代社会结构的一些特殊性。
〖Four〗、历代乡里制度都是以对全体乡村居民进行什伍编制为起点,以“什伍相保”、“什伍连坐”为基本组织原则的。
〖Five〗、它是君主专制主义国家政权结构中原基层的行政单位,拥有按比户口、宣布教化、督催赋税、摊派力役、维持治安、兼理司法的职权,被称为“治民之基”(《周书·苏绰传》)。
OK,关于唐朝三司法和唐代掌管刑狱的机构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