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刑事审判

宋朝刑事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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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大宋提刑官有几位
  2. 宋朝的司理院
  3. 宋代大理寺是什么机构

[One]、大宋提刑官有几位

2.这是因为在大宋时期,提刑官是负责审判刑事案件的官员,需要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为了确保审判的公正和高效,大宋设立了三位提刑官,分别负责不同的地区。

3.这三位提刑官分别是京城的提刑官、**的提刑官和南京的提刑官。

他们在各自的地区负责审理刑事案件,确保司法的顺利进行。

这样的安排可以分担工作压力,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的公正性。

[Two]、宋朝的司理院

刑狱名。五代以来,诸州有马步院,为地方刑狱。北宋太祖开宝六年七月一日,改为司寇院。太宗太平兴国四年十二月二十日,又改为司理院。此为置司理院之始。为宋代州、府、军、监刑狱机构。大州、刑讼事繁剧处,设左、右司理院。

[Three]、宋代大理寺是什么机构

〖One〗、大理寺是中国古代掌管刑狱的中央审判机关,是中央司法机构。

〖Two〗、宋代初中央设大理寺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构。宋朝的大理寺分左右寺,左寺复审各地方的奏劾和疑狱大罪,右寺审理京师百官的刑狱。宋朝时大理寺职权,北宋前期降为慎刑机关,负责地方上奏案件,内部无刑狱设施,不管犯人的审讯事宜;神宗时始设大理寺狱掌管京师诸司刑事案件的审判。

〖Three〗、大理寺是由秦汉时期的廷尉发展而来,秦汉时期,廷尉作为中央比较高司法官,位居九卿之一。

〖Four〗、到了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同时也不属于九卿之一,这表明大理寺职权和编制的扩大,大理寺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宋朝由于在皇宫中设立的审刑院,大理寺的职权有所下降,但是没有完全改变大理寺作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的事实。元朝撤销了大理寺的建置,以刑部取代大理寺,刑部成为中央比较高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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