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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列举我国古代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四个发展阶段
我国古代社会地主土地所有制四个发展阶段分别是:1.战国→确立土地私有→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
2.秦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税(地租)、按户籍征发赋、役(兵役和杂役)
3.汉朝→确立土地私有→按亩纳租税(少)、按人丁负担赋、役(重)
基本上是以税人为主,人身控制严格。
其间有一次不成功的王莽改制,他仿照古代井田制全国土地改称"王田",不许买卖。不仅没有解决社会土地问题,相反又把农
民禁锢在"王田"里当牛做马,使各种矛盾进一步激化。
4.北魏到隋唐时期(孝文帝改革——780年)
封建土地国有制→以人丁为主负担均田制、租庸调制(庸在隋出现,唐朝取消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劳动时间)、府兵制。
均田制、租庸调制、府兵制是三位一体。
由于土地私有制→地主追求土地的欲望增强,地主进行土地兼并→国有土地大量流失造成土地地主私有的既成事实(均田制彻底崩溃,租庸调制无法实施)→780年实行两税法(户税和地税、时间固定、人身控制松弛)。→法律上推动封建的土地私有大量出现,地主在大规模的庄园中实行分工合作的劳动,有利于封建经济发展。
两税法实际上是在国家承认地主土地兼并的前提下,依据土地资产向地主征税,性质上属于地主利益的再分配,是生产关系的局部调整。
[Two]、中国古代土地经营制度
1.出现于商朝,到西周时已发展很成熟。到春秋时期,由于铁制农具的和牛耕的普及等诸多原因井田制逐渐瓦解。
2.含义:井田属周王所有,分配给庶民使用。领主不得买卖和转让井田,还要交一定的贡赋。领主强迫庶民集体耕种井田,周边为私田,中间为公田。实质上是土地私有制的表现。
[Two]、春秋:鲁国初税亩和管仲改革
1.管仲的“相地而衰证”(1)“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一家一户的个体独立经营。
(2)“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生产者自己,实现了以实物税代替劳役税。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宣公十五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2)鲁国为了增加收入,规定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田亩收税。所以把鲁国的初税亩作为我国农业税征收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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