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负责执行

唐朝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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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三省六部制执行顺序
  2. 唐朝三省六部制直接对谁负责明朝三省六部制直接对谁负责
  3. 古代执法名称

[One]、三省六部制执行顺序

〖One〗、三省: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

〖Two〗、尚书省——比较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Three〗、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Four〗、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Five〗、中书省主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的起草,草拟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并根据情况退回给中书省。这两个部门是决策机构,通过审查的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

〖Six〗、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Seven〗、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审。

[Two]、唐朝三省六部制直接对谁负责明朝三省六部制直接对谁负责

〖One〗、三省六部制是由隋文帝杨坚开始,分尚书省,中书省和门下省(合起来就是以前的宰相)。

〖Two〗、中书省,差不多就是皇帝的秘书,专责诏书的草拟,和颁布。

〖Three〗、门下省负责审核,尚书省负责执行。

〖Four〗、六部即尚书省下设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六部长官称尚书,尚书对尚书省长官尚书令负责,而三省长官,尚书令(尚书省),中书令(中书省),侍中(门下省),直接对皇上负责。

〖Five〗、明代,洪武帝朱元璋废中书省(宋元已合三省为一省),只设六部,六部长官直接向皇帝负责

[Three]、古代执法名称

〖One〗、夏商时期,比较高司法权在王的手里,各级官吏和宗主分管各级司法,没有成型的机构或职位;

〖Two〗、西周的时候,中央常设大司寇职位,“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往下还有小司寇、士师等各级司刑官员;

〖Three〗、战国和秦时期,中央设置廷尉(战国各国叫法不一,形式差不多),地方司法由郡守和县令兼任;

〖Four〗、汉代沿袭秦制,但到了武帝之后,皇权加强,出现了尚书台,内设三曹公,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官会审,称为“杂治”;

〖Five〗、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制基础上逐渐完善,司法行政和审判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教育的机构,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到了北齐,改廷尉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体系日趋完善。

〖Six〗、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Seven〗、宋代基本沿袭唐制,增设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太宗时期,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司法权力逐渐下放,同时也加强了监管。

〖Eight〗、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元代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省下分设路、府、州、县,均有达鲁花赤一人,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他们有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审理案件。

〖Nine〗、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由行政长官知府兼理司法;县由行政长官知县兼理司法。县以下各乡设有申明亭。

〖Ten〗、清前中期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三法司”。清朝前期中期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督抚、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司法审判基本上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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