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的法律派

宋朝的法律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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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北宋改革派代表人物
  2. 宋代中法科大理事是什么职位
  3. 宋代法律发展背景

[One]、北宋改革派代表人物

〖One〗、王安石出生于北宋真宗年间,临川(今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他从小聪颖过人,酷爱读书,过目不忘,所写诗文立论高深、不落窠臼,得到欧阳修、曾巩等人的赏识和推荐,年龄不大就已名扬天下。王安石跟随四处为官的父亲走了不少地方,熟悉基层情况,体谅百姓疾苦,很早就有济世之志。

〖Two〗、公元1042年,王安石进士及第踏入仕途,他跟一般读书人的想法不太一样,不想呆在京师庙堂侍弄笔墨,就想在地方为官干些实事,先后干过淮南节度判官、鄞县知县、舒州通判、常州知州、度支判官等职。在每一任上,王安石都勤政爱民,政绩斐然,获得了很高的赞誉。同时,多年的基层历练,也使王安石深刻洞察了朝廷施政的种种弊端,逐渐形成了变法强国的政治主张。

〖Three〗、公元1058年,王安石利用进京述职的机会,上呈了长达万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系统地提出了自己的变法主张。针对经济停滞困顿、社会风气败坏、国防安全堪忧等一系列现实问题,王安石认为其根源在于为政者不懂得法度,解决途径在于效法尧、舜等古圣先贤之道,从简明法制入手,对宋初以来的法度进行全盘梳理变革,革除朝廷施政积弊,扭转国家积贫积弱的局面。但性格懦弱的宋仁宗没有接受这一石破天惊的变法主张,后来继位的宋英宗同样不愿意啃这一块“硬骨头”,王安石的变法主张被束之高阁。

〖Four〗、直到宋神宗继位,他久慕王安石之名,也认同王安石的变法主张,很快将其调入朝廷中枢,明君贤臣风云际会,共商变法大业。公元1069年,神宗任命王安石为参知政事,设置了变法的总牵头部门——制置三司条例司,以理财和整军为重点,颁布下发一系列新法条例,开始了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

〖Five〗、经济方面,王安石主持颁布了均输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军事方面主要有置将法、保甲法、保马法等。变法运动持续十五年,期间虽波折不断,争论不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但瑕不掩瑜,变法运动还是取得了丰硕成果:大地主、大商人肆意兼并、强取豪夺、垄断市场的行为受到抑制,农民负担有所减轻,政府财政收入大幅增长,宋神宗年间国库积蓄可供朝廷二十年财政支出;乡村治安有所改善,建立了全国性的军事储备,武器装备和马匹驯养质量大大提升,军队战斗力增强,收复了河、洮、岷等五州,拓地两千余里,扭转了西北边防长期以来与西夏国屡战屡败的被动局面。

〖Six〗、虽然变法成效很大,但最终还是失败了,失败在以司马光、韩琦、富弼、文彦博、苏轼兄弟等为首的守旧派势力的强大,失败在一些变法举措的过于激进,失败在改革派阵营的内讧和分裂,失败在神宗皇帝的疑虑和后宫集团的带头抵制。让人奇怪的是守旧派里名臣璀璨,改革派里却出现了吕慧卿、曾布、邓绾、李定等奸佞小人,从道德层面审视新旧两派争论,守旧派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占据优势,也使得宋代以来对王安石变法持否定态度的大有人在。

〖Seven〗、所用非人和新法执行中出现问题,是王安石变法失败的重要原因。吕慧卿、陈升之、邓绾等人,是王安石一手举荐和提拔,可惜都是一些人品低下的政治投机者,参与改革只是为了捞取功名利禄,后来为了私欲竟然背道而驰,肆意破坏新法实施。吕慧卿一朝大权在握,就开始陷害打击王安石,以便自己大权独揽,造成了改革派阵营的分裂。

〖Eight〗、变法失败还在于“好经被坏人念歪了”,王安石等人对新法实施中可能遇到的问题考虑不周,没有事先做出相应的防范,致使在一些贪官污吏把持的地方,新法执行走样,成为“扰民害民之法”。

〖Nine〗、比如青苗法,本意是为了维护农民利益,王安石在鄞县做县令时就尝试过,“贷谷于民,立息以偿”,效果很好。但当他将此法推向全国后,却出现了南辕北辙的结果。不识字的乡农们去申请青苗法的贷款,要经过以下关口:为了填写申请书,要花钱请书吏;拿到衙门去申请,碰到贪官污吏,又要去打点,而且贷款条文完全由官吏书写,不识字的乡民很容易被糊弄。

〖Ten〗、据史书记载,当时新法规定的利息是二分,但经过贪官污吏的层层盘剥,最后贷款农民要返还的实际利息,竟达到了原先设定的35倍,远超过高利贷,逼得乡民宁肯“哀求于富家大族,增息而取之”,也不敢再向政府贷款了。类似这样的问题,在其他新法条例的实施中也出现过,如果王安石等人能未雨绸缪、早做防范,并随改革进程及时做出些调整,新法推行的效果可能会更好一点。

1〖One〗、当然我们不能对改革者求全责备,更不能因为改革中出现问题就全盘否定王安石变法的积极意义。至于有些人说的变法引起激烈党争,导致北宋灭亡,笔者认为更是牵强附会,党争历朝历代都有,没有王安石变法,北宋朝廷依然存在利益集团的争斗。北宋灭亡恰恰是因为没有把变法运动持续下去,旧法复辟,把改革成果吞噬一空,才招致后来的亡国之噩。

[Two]、宋代中法科大理事是什么职位

宋代中法科大理事是指担任中法科考试大理寺考试的考官之一。大理寺是宋代负责法律司法事务的比较高机构,其中中法科考试是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大理寺设有大理寺丞、太常寺卿、司农寺卿、大匠卿、中书舍人、御史中丞、御史都堂、御史台、审刑院、中法科等职位,中法科大理事是其中的一种。

[Three]、宋代法律发展背景

[One]、宋朝法律制度的重大发展:〖One〗、在立法上的体现:①在《宋刑统》这部国家大法中,增加了皇帝个人敕令,反映出皇权对立法的控制。

②制定编敕。③制定《盗贼重法》

〖Two〗、在法律内容上的体现:①规定了刺配刑。②规定了最为残酷的生命刑——凌迟刑。

〖Three〗、在司法制度上的体现:①在中央司法机制之上,设置审刑院。

②在地方州县之上设立提刑司。[Two]、法律制度:法律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法律原则和规则的总称。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

〖One〗、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

〖Two〗、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的各种制度。〖Three〗、法律制度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

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法律制度及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构成法律部门。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法律制度从宏观角度来说,与法系的概念比较接近,我们不能把制度等同于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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