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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概括隋唐时期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及影响
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One〗、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Two〗、唐初,废除了司隶台和谒者台,御史台监察百官,是国家比较高的行政监察机构,设置谏院,使谏官的独立性相对提高。
〖Three〗、唐代创立了御史台三院制度,即台院、殿院和察院。正式确立了门下省掌审议封驳的制度。
〖Four〗、五代时期,御史中丞演变为御史台长,后唐以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别向六察官汇报本部工作的方式进行监督,并明确规定了御史六察官监察六部的具体内容。
〖Five〗、隋唐时期御史台三院制度的创设,谏官与封驳官从言谏系统中分离,标志着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已有了质的飞跃。
地方监察制度的发展—隋唐五代。
〖One〗、地方监察机构和中央监察机构分离,置司隶台和谒者台监察地方官吏。
〖Two〗、州郡刺史或太守虽保留持节之名,但不统领地方军事,只掌一州的行政与监察之权。
唐朝安史之乱前,地方监察体制主要由御史和使臣两大系统组成,后期除了御史监察体系外,使臣系统演变为度支转运使、出使郎官、巡院等多层面监察体系。
第一,就中央监察制度而言,中央监察官职能广泛,在政治生活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打击贪污渎职,防范政治腐败,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制约君权,协调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有利于减少决策失误,维护比较高统治者尊严。
第二,就地方监察制度而言,对于维护封建国家的统一,起到了重要作用;有利于维护地方统治秩序的相对稳定;
对缓和阶级矛盾与社会矛盾起到了积极作用。其弊端主要是地方监察权与行政权不分离,在监察体制上为地方监察官贪污受贿和勒索百姓提供了机会。
[Two]、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演变
〖One〗、中央监察制度的萌芽与确立阶段—战国秦汉
〖Two〗、其主要标志是专职监察机构御史台和言谏官的出现。
〖Three〗、中央监察制度的缓慢发展阶段—三国两晋南北朝
〖Four〗、这一时期,御史不能纠察三公的限制被打破,并创置了言谏机构。
〖Five〗、中央监察制度的成熟阶段—隋唐五代
〖Six〗、隋朝精简门下省机构,还增设了司隶台和谒者台,与御史台合称三台,负责监察事务。
〖Seven〗、中央监察制度的强化阶段—宋辽金元
〖Eight〗、宋朝中央监察制度上承隋唐,下启元明清,是我国封建社会中央监察制度的转型时期,中央监察制度虽然由御史、谏官、封驳官三大体系组成,但内部及其之间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
〖Nine〗、中央监察制度的严密合一阶段—明清
〖Ten〗、明清时期,我国封建社会的中央监察制度高度发展。
[Three]、古代史第一册的监察制度有哪些
〖One〗、秦朝:在中央设立御史大夫,位列三公,以贰丞相,御史府为其官署,掌握天下文书和监察。在地方上,皇帝派御史常驻郡县,称“监御史”,负责监察郡内各项工作。
〖Two〗、汉朝:汉承秦制,但较秦制更严密。在西汉,中央仍设御史大夫作为长官,御史中丞为副,兼掌皇帝机要秘书和中央监察之职。在地方上,西汉初年废监御史,由丞相随时委派“丞相史”,分刺诸州。
汉武帝时,为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全国分为13个监察区,叫州部,每个州部设刺史1人,为专职监察官,以“六条问事”,对州部内所属各郡进行监督。丞相府设司直,掌佐丞相举不法。朝官如谏大夫加官给事中,皆有监察劾举之权。
〖Three〗、魏晋南北朝:这一时期基本处于封建割据的分裂状态。各朝的监察机构名目不一,但体制与汉代相同,亦有部分变化。魏晋时,御史台不再隶属少府,而成为由皇帝直接掌握的全国性的监察机构。此外,御史“闻风奏事”的制度也在这个时期形成。
〖Four〗、隋唐时期: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
〖Five〗、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Six〗、宋: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
〖Seven〗、元:元代中央设御史台,御史大夫秩高从一品,“非国姓(蒙古贵族)不以授”(《元史·太平传》)。还在江南和陕西特设行御史台,其组织与中央御史台相同,作为中央御史台的派出机关。这是元代监察制度的重大发展。全国分为22道监察区,各设肃政廉访使(即监察御史)常驻地方,监察各道所属地方官吏。
〖Eight〗、明:明代监察制度随着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强化而得到充分发展和完备。中央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主纠察内外百官之司”。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副都御史和佥都御史。下设13道监察御史,共110人,负责具体监察工作。
明代还将地方分区监察和中央按系统监察相结合,专设六科给事中,稽察六部百司之事,旨在加强皇帝对六部的控制。
〖Nine〗、清:清代监察机构沿袭明代,又有所发展。在中央,仍设都察院。早在入关之前,皇太极即下诏:“凡有政事背谬及贝勒、大臣骄肆慢上、贪酷不清、无礼妄行者,许都察院直言无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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