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宋朝税法改革的问题,以及和宋代政策改革名称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下面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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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中国历史上都出现过哪些田税改革
〖One〗、中国田赋制度拥有十分悠久的历史,与世界其他文明相比,我田田赋制度产生最早,也最有连贯性。在数千年中,田赋制度对我国经济历史以致整个历史的发展,都产生过多种的、有时是很大的影响和作用。古代田赋制度的丰富遗产(包括有关的思想传统)在今天仍具有巨大的影响,使我们有必要加强对它的了解和研究。
〖Two〗、中国田赋史富有特色,也富有成就,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它具有一个完整的演变历史,并依靠传统的自身力量完成了这一演变和发展。在我国田赋史发展的长期进程中,我们首先会注意和不能忽视的一个显著事实就是,田赋征收与徭役(或人头税、人丁税)征发的关系十分密切,甚至互相渗透、互相交织,有时达到一种难分彼此的地步,以至近代有人认为,人身负担也是田赋中的一种。当然,徭役和田赋决不是同类的税目,然而从中国赋役制度史即所谓“正税”史的角度观察,它的发展确实具有两条十分显著的脉络:一条是从人(丁)、地分征,逐渐将对人税摊入地亩,直到一切“正税”都从地亩所出,都变成对物税;一条是由实物赋税改变为货币赋税,这也就是我国赋役制度演变的基本进程。经过数千年的发展,到明、清时代我国田赋终于实现了这种演变,它作为传统田赋制度的完成形态,一直沿用于近现代,以后才又发生新的变化。
〖Three〗、在中国赋役史的早期阶段,田赋负担比较轻(实际上轻田税的思想一直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役的负担则比较重;另一方面虽然赋役征收形式是人、地分征,但二者之间又常具有微妙的关系。例如秦代(公元前221-207年),据估计,中国人口共约两千万人,成年男子大约仅有五百万左右;而在短暂的统治期内,造宫室、修坟墓、筑长城,以及南、北用兵,各项徭役合计,征发男丁总数不下三百万人。与这样的徭役负担相比,田赋负担就确实算不上什么了。因此,秦代的做法被后人批评为“舍地而税人”;当然,田税并没有完全舍掉,但从人而征的徭役显然占据了整个赋役负担中的最主要部分。
〖Four〗、汉代(公元前206-公元220年)虽“惩亡秦之弊”,却把秦代制度几乎完全继承了下来。汉初“轻徭薄赋”,尤其主张“轻田租”,自景帝以后三百五十余年时间里,田税实行“三十税一”的税率。但汉代虽有意减轻徭役,却征收很重的人头税(如算赋、口赋、更赋等)。以农户为计算单位,汉代每户平均五口,约有耕地七十亩,这样平均每户须交纳田税(粮食实物)两石余,常年价值不过二百文钱;各种人头税加起来,每户约有八百余钱,为田税的四倍,这还没有算入其他各种役的负担。所以汉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人头税,这与后代特别是明、清两代以田赋为主要财政收入的情况,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Five〗、由此看来,秦、汉时代以人身为对象的征收要比以土地为对象的征收苛重得多;由于汉代田赋税率很低,也可以把它称为“从人而税”(或主要是“从人而税”)的阶段,这就是秦、汉时代约四百年时间的大致情况。
〖Six〗、秦、汉时代的赋役制度不能不发生变化,因为赋役征收中完全不考虑土地占有状况,不但不公平,而且会引发许多社会问题。在“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的情况下,无地、少地的农夫又怎能承受沉重的赋役负担?因此汉代不少人提出了限田、均田的主张,有一时期(公元9-20年,短暂的新朝)还进行过大规模“王田”(即井田)制的试验,打算把赋役制度连同土地制度来一个根本的解决。这些企图虽未能实现,却对后世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Seven〗、汉末以后,由于连年战乱,打破了原有的社会结构和土地占有状况;因为土旷人稀,户多有田,曹魏(公元221-265年)实行了租调制,西晋(公元266-316年)实行了占用课田和户调制。户调制以户为征收对象,是从汉代人头税演化而来。它规定一夫一妻占田百亩,按户依此计丁计田,征收粟(亩收八升)、绢、绵等实物,将田赋特别是人头税等一应赋税(力役除外)都纳入了户调之内。因此,它是一种以户为本,兼顾丁、田的赋役征收方式;比起汉代,户调制在制度上确是一种进步。
〖Eight〗、户调制为人们所不能满意的是,它以假定的每户人丁和占用数字为征税基础,这与实际占田情况往往不能相符。为使农民能切实占有一定数量的田地,从而“齐等”地负担赋役,南北朝时期北魏(公元386-534年)实行了均田制。均田制就是政府对每户男女劳力授予规定数量的田地,并随人口的增减不断调整土地占有情况,同时征收一定数量的赋税。均田制的实施,俨然实现了从孟子到汉儒的理想,它从公元480年代开始,中经北朝、隋,到唐代前叶,实行了有数百年之久,成为中国土地和赋役制度史上的一件大事。
〖Nine〗、唐代(公元618-907年)均田规定,每一丁男给田一顷(百亩),相应地,在赋役制度上实行“以人丁为本”的租庸调制,规定每一男丁(自隋以后女丁免税)应负担一定数量的田租(粮食实物)、户调(丝绵或布麻类实物)和役庸(每丁岁役二十日,政府不役则折收庸,每天折绢或布若干),显然它们正是田赋、户口税和徭役三者的对应税目。如按规定每丁占田百亩、每年纳粟二石或稻三石计算,租庸调中田税很轻,远不如庸、调为重;但实际上,它们之间并不具有十分严格的界限,往往也很难区分出某项负担究竟是从土地还是从人丁所出。
〖Ten〗、从魏、晋到唐代前期大约将近六百年时间,可以看做我国赋役制度史中的又一个大的阶段。这一时期赋役制度的特点就是,无论是以户为本还是以人丁为本,本质上都是兼顾丁、田,赋、役混同征收;另一个特点就是,这一时期赋税的征收内容几乎全部都是实物。这与汉代人头税全部收钱、以及后世田赋逐渐征收货币的情况又大为相同。
1〖One〗、唐代均田,无疑自始就不能象政府规定的那么理想,在不少地区,男丁并不能如数得田;可以想象得出,日后随着形势的演化,丁口与田亩脱节的现象会愈为严重,建立在均田这种土地制度之上的赋役制度租庸调也就随之遭到破坏。因此唐代中叶(公元780年)改行两税法。从此以后,国家放弃了直接干预土地占有状况、按丁授田、丁田结合以保证赋役均平的方式,而走上了考虑现实土地占有情况,赋税和徭役更多地计田而征的道路,从而开始了我国传统赋役制度史上又一个,也是最后一个大的发展阶段(历时约一千一百多年)。
1〖Two〗、两税法在形式上把户税和田税分开征收,田税按占有田亩多少纳粟(实物),户税按丁壮和财产多少定出户等高低纳钱(在实行过一个时期以后,户税又改为将钱依官价折成实物交纳);不但明确地把田税与田亩联系在一起,而且在户税中也加入了财产和田产的因素。它改变“以丁身为体”的方式为“惟以资产为宗”,这就开创了中国赋役制度史的新局面。
1〖Three〗、宋代(公元960-1279年)赋役的主要征收项目是田税和差役。田税分夏、秋二次征收,故称“二税”,又叫“夏税秋亩”(夏税钱须折为布帛交纳)。差役的轻重依据丁口与资产总和决定的户等高低决定。差役负担的繁重,成为宋代(也是以后几代)的一大社会问题,将差役法改为雇役法(令民纳钱、政府雇人代役),曾是北宋时期变法中反复争论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宋代役法中,无论是差役还是雇役,户等低的贫苦民户都规定可以免役(唐两税法也曾规定“鳏寡孤独不支济者”可以免税)。这样,田税和差役(或免役钱)就均由有田产和有财产的人来负担了。
1〖Four〗、明代(公元1368-1644年)仍行赋、役分征。田赋征收实物(民田每亩纳税三升三合五勺),役则以“丁口多寡、事产厚薄”来决定负担轻重,因此役中有相当部分依然是从田而出。这与宋代役法偏重于财产一样,都是唐代两税以来的一贯精神。但是,从唐代中叶以来,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到明、清时期,随着小农经济及相应社会经济体制的日臻成熟,传统经济水平的日益提高,赋役制度的这种状况已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而不能加快步伐,彻底完成自两税开始的制度改革。于是,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变革出现了。
1〖Five〗、这首先就是田赋征收内容的变革。在我国长达数千年之久的田赋史中,除宋代田赋曾有少量收钱、收银的记载,大多数时期田赋都是征收实物;但到明代这种情况开始改变,并终于实现了由实物田赋到货币田赋的变革。明代田赋改制的原因史无明文,分析起来,则主要是因为征收并支放实物的财政制度已不符合时代的要求,它既不能满足官府的需要,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时代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就是田赋,是以粮食为主的各种实物。从洪武年间开始,政府不时允许农民“各随所产”,任使折纳银、布等物(有时是针对某些问题,做为一种特殊的优惠政策)。正统元年(公元1436年)以后,把它做为定例在全国实行。政府终于发现,实行实物财政,不但要支出大量的运输和仓储费用,而且做为俸饷发放到官员手中之后,仍要贱价售出以换取其他实际生活用品,因此不如采用民间社会长期通行的货币经济方式。这样,政府手中只需掌握[Three]、四百万石粮食(而不是两、三千万石),其他都可以改收货币(白银)。本来政府在俸饷等基本开支以外,也不可能把所有的社会问题都包下来。例如大量的赈济任务以及各地城乡的粮食需求,都不是倚靠政府,而是由私商来解决的;明代政府本可乐得多放些手,让民间去自行解决那些古代政府既照顾不过来,又不可能以经济方式去经营、去解决的社会经济问题。同时,政府发现,田赋征收货币很受欢迎,这主要是因为它有利于发展生产(因地制宜、开展商品生产,特别是土地用途的转移,往往都要受到实物税的束缚)。这样,明初以来实行很长一个阶段的实物税和货币税的任便交纳之后,随着白银货币在社会上的广泛流通,加上万历年间实行一条鞭法,使得大量的实物税都改成了货币税。到清代初年随着一些税目(如南京户部、宗藩廉)的取消,只剩下了漕粮四百万石,为数已经很少(到民国初年全部改收货币)。
1〖Six〗、另一个重要的变革是在役法方面。两税法以来丁役要考虑进田产因素的精神,到明代一条鞭法又进了一步,一条鞭是把田赋、丁税和部分杂税合为一条,通向地、丁分征(丁税只是部分而未全部摊入地亩,丁额也还存在)。它又规定各种赋役“悉并为一条,皆计亩征银”,这就宣布了将丁税摊入地亩的原则。明初役法有力差、有银差,一条鞭后全部征银,与过去虽考虑田产但仍有丁役相比,也是一大进步(这主要是就正税而言)。还应指出,一条鞭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化繁为简,这也是制度的一大改进,它对以上两方面的变革都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1〖Seven〗、清代(公元1644-1911年)初期沿用明代制度,仍有田粮(征收货币,亩均约银五分)和丁银的名目,但是丁税中有一部分是从地亩而出,而且丁额也与实际人丁(十六岁至六十岁的成年男子)不相符合。显然自一条鞭法以来,它已成为一项并不反映真实丁数的、既征之于丁又征之于田的税收项目。因此,在康熙后期(公元1712年)政府为了解真实人丁数目,就不能不把丁税制度加以改变,把丁额固定在现有数目的水平上,不再增收丁银,是为“滋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年间(公元1723-1735年)又进而把这些固定了的丁银全部摊入地亩,实行“摊丁入亩”(或称“地丁合一”)。从此,丁税或说人身税完全归入田赋,国家正税中不再存在徭役或丁税项目,田赋除少量漕粮外全部以货币交纳(这部分漕粮在清末到民国初年全部改为货币税),从而与近现代的田税在形式上几乎不再有什么区别。从明代开始的变革,到清代终告全部完成。这就形成了中国传统田赋制度的最后形态,同时,也是我国历史上赋役制度变革的比较高成就。
[Two]、宋代政策改革名称
庆历新政是在庆历年间,范仲淹临危受命,针对宋朝政治制度中的官员多、赋税高的弊端,提出的改革十条。王安石变法又称熙宁变法,是北宋时期,大臣王安石针对当时宋朝出现的严重国内危机,力求缓和阶级矛盾,以实现富国强兵而进行的一系列改革。
[Three]、宋朝茶叶管理政策发生了什么改变
〖One〗、榷茶和茶马互市,是我国宋代乃至明清茶政的两项主要内容。所谓“茶政”,无非也就是国家对茶叶生产、贸易、税收等所颁布和制订的一些规定、制度、法令和政策等内容的总称。
〖Two〗、换句话说,茶政也即政府对茶叶生产、运销的一种干预,是茶业一定发展的一种标志。如前所说,我国最初的茶政,建之于唐。
〖Three〗、据考证,我国也即唐代的茶政,是从贡茶和征收茶税所开始的。
〖Four〗、以贡茶和税茶的时间来说,贡茶比课收茶税的时间似乎还要早些。所以,如袁高和李郢等关于茶山贡茶诗中吟及的“阴岭芽未吐,使者牒已频”;“陵烟触露不停采,官家赤印连帖催”等诗句所示,这些贡茶的诏谕和碑文,也即构成我国最早的茶叶法规和茶政内容。
〖Five〗、关于唐代税茶的情况,上节已经介绍,自裴休十二法提出以后,我国茶叶的法制,相对进入了一个比较稳定的阶段。但至唐末和五代,茶叶法制又复大乱。如后唐李禀时,“于各要冲设税茶机构,自湖南至京(今洛阳)六七区纳税,以至商旅不通”。所以,入宋以后,一为国用未丰,需增加茶税收入;其次也为革除唐朝以来茶叶自由经营收取税制的种种积弊,故从北宗初年起,就逐步推出了茶叶官营官卖的榷茶制度和边茶的茶马互市这样两项基本国策。
〖Six〗、或许有人会说,榷茶和茶马互市,不是在唐代就有了吗?是的,唐文宗时,王涯为司空,兼任榷茶使,大和九年十月颁令榷茶,但十一月王涯被杀,榷茶刚刚开始就夭折了。所以,榷茶和茶马互市,虽提出和见之于唐,但实际成制于宋。
〖Seven〗、1.榷茶的实施。榷茶是一种茶叶专卖制度,实质上也是一种茶叶税制。实行榷茶,一般寓税于中,不再设税。其实不是不税,本身首先把税利就考虑计算在内了。但是,国家或官府对榷茶之利,还不限于茶税,他们在垄断茶叶生产和贸易的过程中,通过低价向农民收购,高价向商人售出的手法,一买一卖,转手之间,除税额以外,还取得了惊人的差额;这也是其与茶税又同又不同之处。
〖Eight〗、宋代榷茶制度,前后有不少变化。但是,大体来说,宋朝榷茶的规定是,园户(山区种茶的农民)生产茶叶,先向附近的山场兑取“本钱”,采制以后,以成茶折交“本钱”;多下来的茶叶,不准卖给别人,要悉数出售给山场。至于茶商买茶,也一改过去向产区农民直接收购的习惯,而是先向榷货务交付金帛,然后凭券到榷货务货栈和指定的山场兑取茶叶再运销各地。
〖Nine〗、宋代榷茶,始于乾德二年(964),是年诏在京、建、汉(汉阳)、蕲口(今湖北蕲春)各置榷货务开始榷茶。第二年,又以苏晓为淮南转运使,“榷舒、庐、蕲、黄、寿五州茶货,置〖Fourteen〗、(一作四〖Fourteen〗、)场,一萌一蘖,尽搜其利”。
〖Ten〗、这是宋代开始榷茶的情况,其榷货务和山场不断变更,直至太宗太平兴国年间,才相对稳定为六务十三场。其六务为江陵府(今湖北江陵)、真州(江苏仪征)、海州(江苏连云港)、汉阳、无为和蕲口。十三场是蕲州的王祺、石桥、洗马、黄梅,黄州的麻城,庐州的王同,舒州的太湖、罗源,寿州的霍山、麻埠、开顺口和光州的商城、子安等。
1〖One〗、宋朝是一个长期在辽、金和西夏侵扰、威胁下被侮苟安的朝代。所以,作为其敛财来源之一的榷茶制度,也常随政治和军事形势的变化而有所变动。
1〖Two〗、如最初的榷茶,只限江淮和东南一带,川峡、广南,听民自买自卖,禁其出境。但是,至嘉祐四年(1059),废榷茶改行通商法(徽宗崇宁后又复榷东南茶叶)。至熙宁七年(1074)“天下茶法既通,而两川独行禁榷”;也即全国其他地方可随便买卖,原来不榷茶的川峡一带,反倒增设提举司,“榷川茶以换取边马”实行起榷茶来了。
1〖Three〗、再如商人向榷货务购茶,先前只须交付金帛,雍熙后,由于兵战需要,就改令商人输粟京师,或纳粮于边塞,然后再按值付券,准予兑卖荆湘、江淮茶叶;这也即北宋时一度所推行过的贴射,三说和四说诸法。
1〖Four〗、总的来看,宋代榷制,在徽宗以前,变化较多且乱,崇宁四年(1105)推行引制以后,开始比较稳定下来。引法分长引和短引两种。长引在商人交纳银钱边粮以后,由榷货务发引自买于园户,然后返销引面注明的远方州军。短引只限于产地和邻近州县出售。
1〖Five〗、崇宁以后,南宋、元、明和清代,虽然有时也短期实行过税茶或其他榷制,但基本上都仿效和沿用北宋这种引制,直至咸丰(1855—1866)以后,清廷被迫允许外商在我国腹地开厂设栈,引法渐废,榷茶才最后为厘金和其他捐税所替代。
1〖Six〗、2.茶马互市的成制。茶马互市,是我国唐宋至明代时在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施行的一种以茶易马的贸易制度。我国内地有茶缺马,北方和西北少数民族地区,又多马和无茶,故我国历史上的边茶贸易,长期就多采用以茶易马或以马换茶的交换形式。
1〖Seven〗、从文献资料来看,早在唐代,就有“回纥驱马市茶”的记载。但是,不说唐代,即便五代和宋朝初年,这种茶马交易,也未成为定制。因为至宋朝初年,与边疆少数民族博马,主要还是用铜钱。至宋太宗太平兴国八年,盐铁使王明才上书:“戎人得铜钱,悉销铸为器”,这样乃设“买马司”,正式禁止以铜钱买马,改用布帛、茶药主要是茶来换马。这可能也是我国由国家最早制定的茶马互市的政策。在设买马司的同时,于今晋、陕、甘、川等地广开马市,大量换取吐蕃、回纥、党项等族良马。神宗熙宁七年,在四川也推行榷茶,于川(成都)、秦(甘肃天水)分别设立茶司和马司,专掌以茶易马之务。
1〖Eight〗、南宋时,吴曾在《能改斋漫录》中形容说:“蜀茶总入诸蕃市,胡马常从万里来”,就是描写熙宁建立茶、马司以后的情况。至“绍兴初,陕西失守,……乃奏合四司为一司”;即朱高宗赵构,诏并川秦茶马四司为都大提举茶马司。
1〖Nine〗、所谓都大提举茶马司,《宋史·职官志》称:“掌榷茶之利,以佐邦用;凡市马于四夷,率以茶易之。”此机构设立以后,南宋茶马互市的机构,就相对固定为四川五场,甘肃三场这八个地方。川场主要用来与西南少数民族交易,所换马匹,大都用来作役用。秦场全部用来与西北少数民族互市,所博马匹高大健捷,主要用之以为战马;这也是当时茶马互市的重点所在。
20、元朝不缺马,边茶主要以银两和土货交易。明代初年,恢复茶马互市,一直延续到清代中期,才渐渐废止。由上述榷茶和茶马互市,我们从茶政的建设上,同样也能看到宋代在我国茶业史上所具的承前启后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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