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大理寺文书

唐朝大理寺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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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大理寺卿下还有何官职,各掌管什么
  2. 元朝有无大理寺
  3. 大理寺征事郎是什么官主要干什么的

[One]、大理寺卿下还有何官职,各掌管什么

大理少卿、大理寺丞、寺正、评事、主簿、录事、司直、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司务。〖One〗、大理少卿是大理寺卿的副职,为大理寺的二把手。

隋初为正四品上,炀帝时改为从三品。唐时为从四品上。

北宋初为四品寄禄官,神宗元丰改制后设为正六品。

明初为从五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四品。

清初满员大理少卿为三品,汉员为四品,后并定为正四品。

〖Two〗、大理寺丞分管大理寺的各项事务。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

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

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

北齐时为七品,隋时为正七品下。

北宋初为寄禄官,元丰改制后为正八品职事官。

明初为正六品,洪武二十二年升为正五品。

清初满员正四品、汉员正六品,顺治十六年并定为正六品。

〖Three〗、寺正有时也称大理正。是大理寺下直接审理案件的官员,是审案官中品级比较高的一种,掌审理具体案件或出使到地方复审案件。

唐时还规定,若五品以上官、爵之人犯罪应处斩时,由大理寺正担任监斩官。

唐时为从五品下。宋时为从七品。

〖Four〗、评事清之前职责与寺正相同,均为司法官,清时只掌管本寺的章奏事务。

明朝升为正七品。清初为正四品,顺治十六年改为正七品,康熙六年升为正五品,九年复降为正七品。

〖Five〗、主簿掌本寺的印章、抄目、文书、簿籍及案件档案的建立等。相当于办公室主任兼总务。

〖Six〗、录事与主簿相类似的职责,品级比主簿低。

〖Seven〗、司直掌奉命出使到地方复审疑难案件。

若本寺的疑难案件,则可参与评议。

〖Eight〗、狱掾或狱丞或司狱即大理寺的监狱长。

〖Nine〗、司务明、清时置,从九品。掌本寺文件的出纳。扩展资料:大理寺的历史沿革: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士,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Fourteen〗、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Two]、元朝有无大理寺

〖One〗、元朝没有大理寺,大理寺是明清时期的机构,只是在清代默念改称大理院。

〖Two〗、大理寺是官署名。相当于现代的比较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Three〗、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隋以后沿用。

[Three]、大理寺征事郎是什么官主要干什么的

〖One〗、大理寺征事郎是唐朝大理寺中的一种官职,属于从八品下,主要负责大理寺的日常行政事务。大理寺是唐朝的比较高法院,征事郎则是大理寺中的低级官员。

〖Two〗、具体来说,征事郎的职责包括:协助大理卿处理案件,起草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检查大理寺内的案卷和文件,维护大理寺的日常管理;接待来访的官员和诉讼当事人,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指导等。

〖Three〗、由于大理寺是唐朝比较高的法院,因此征事郎这个职位在当时的社会地位很高,也是进入官场的一条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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