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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宋代代表性刑法是什么
〖One〗、“刺配”这种刑罚,始于五代的后晋,后晋以前的流配,限于远涉,而不刺面。到了宋代,还把刺面与脊杖、流配等刑罚施于罪犯一身,美其名曰“打金印”。刺在犯人脸上的字,有大小之别,当时负责审判的官员认为罪情严重或者性情恶者,则刺上大体字;次之,则刺上小体字。
〖Two〗、所刺之字,除了“迭配某州(府)牢城”外,有些还把犯罪情由、服役种类刺在脸上,如“配某州(府)屯驻军重役”等。南宋时规定犯强盗罪免死流配者,“额上刺强盗二字,余字分刺两脸”。
[Two]、宋代伤人怎么判
宋代刑法将故意伤害罪称为“斗杀伤”罪,根据伤势轻重给予不同量刑——以“见血为伤”,轻伤“杖八十”,导致耳鼻出血或吐血的,加二等;打掉人牙齿、毁坏人耳鼻、损伤人眼睛、折断人手指脚趾、打破人脑袋,烫伤人肌肤,为重伤,“徒一年”;打掉人两颗牙齿、折断人两只手指以上,及揪掉人头发,“徒一年半”;“殴人十指并折,不堪执物”,致人终身残疾,为严重伤害,“流三千里”;因斗殴致人死亡,处绞刑;使用凶器故意杀人,处斩刑。
[Three]、宋代免刑法的基本内容
〖One〗、赦书中对百官的恩赏是赦书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有两种形式:赏钱与赏官职。
〖Two〗、其中赏钱的对象经常是官员及军人,赏官职包括对官员本身官职的升迁以及延伸至对官员亲属的封赠。这部分内容虽然受到一些大臣的论谏,但其执行效果往往是比较好的。
〖Three〗、赦书对百官及军人进行钱物及官职的恩赏是大赦庆典的一部分,经常见诸于赦书中,如真宗大中祥符八年(1015)《申告上圣号赦文》的奖赏政策为:
〖Four〗、天书仪卫使已下并加锡赐,天书仪仗兵士并与特支,迎奉天书道官、行事官,第与支赐,马步军将士并特支。……除名、追官、停职任、放逐便人,许于刑部投状。冲替未得与官,诸色违碍选人,许于南曹投状。
〖Five〗、这些内容包括对赏赐参与酌献天书仪式的兵士,迁升在京官员的官职,授予得替幕职州县官差遣,量移、叙用贬降官等。赦书中此类内容经常见到执行的例子,如北宋任伯甫经赦叙复的经历,“诸公凡十有三人同时得罪,公独远徙昌化,逮捕其子下吏,三年入党籍,四年以星赦内徙道州。大观之明年,又以赦自便,乃归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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