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判案宰相

唐朝判案宰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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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唐代断案流程
  2. 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One]、唐代断案流程

〖One〗、首先,案件由县官接收并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

〖Two〗、然后,县官将案件移交给地方官员,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和审理。

〖Three〗、地方官员会组织听证会,听取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证词。

〖Four〗、接着,地方官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

〖Five〗、最后,判决结果会上报给上级官员,经过审核后正式生效。整个流程注重证据收集和听证,以确保公正和合法的判决。

[Two]、唐代地方官中谁负责判案

〖One〗、唐代地方司法仍由行政长官兼理。州县长官在进行司法审判时,均设佐史协助处理。州一级设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县一级设司法佐史等。县以下乡官、里正对犯罪案件具有纠举责任,对轻微犯罪与民事案件具有调处的权力,结果须呈报上级。

〖Two〗、唐代地方审判机关划分为州、县二级。

〖Three〗、在州,刺史为长官,掌一州狱讼;尹、少尹为州佐贰官,是通判官,职掌“通判列曹”事务,包括法曹司法参军事和户曹司户参军事审理的刑事、民事案件;

〖Four〗、户曹司户参军事、法曹司法参军事分别负责审理民事和刑事案件,是为判官;录事参军是主典,行使勾检职能。在县,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

〖Five〗、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主典,主薄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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