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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One]、宋代娶妻纳妾的规矩
〖One〗、唐宋的婚龄,以男十六岁、女〖Fourteen〗、岁为起婚年龄。这当然为法定婚龄而已。王肃据《孔子家语》、《服经》等,以为“男十六可娶,女〖Fourteen〗、可嫁”。司马光也说:“男子十六精通,女子〖Fourteen〗、而化,是则可以生民焉。”
〖Two〗、这个婚龄,宋人认为可以,不能早。宋人袁采曾批评幼小而议婚的现象。他说:“人之男女,不可于幼小之时便议婚姻。大抵女欲得托,男欲得偶,若论(判定)近来,悔必在后。盖富贵盛衰,更迭不常,男女之贤否,须年长乃可见。若早议婚姻,事无变易,固为甚善。或者昔富而今贫,或昔贵而今贱,或所议之婿流荡不肖,或所议之女狠戾不检;从其前约则难保家,背其前约则为薄义。而争讼由之而兴,可不戒哉!”
〖Three〗、宋代的婚嫁,是遵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原则进行的。南宋袁采强调“嫁娶,当父母择配偶”。唐代以前,“媒妁之言”仅是礼制上的要求,唐代把它列入法律条文之中。《唐律·户婚》规定:“为婚立法、必有行媒。”十分重视媒人在婚姻中的`作用。
[Two]、古代娶妻法律
〖One〗、①同宗同姓不准通婚。唐律规定:“诸同姓为婚者,各徒二年,缌麻以上,以奸论”(见服制)。明、清律都有同样的规定。
〖Two〗、②严禁良贱通婚。封建社会的所谓贱民名称历代并不划一,唐代主要包括部曲、客女、乐人、杂户、官户、奴婢。清代以士、农、工、商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清会典·户部》)。
〖Three〗、良贱通婚为违律婚。按唐律,“诸与奴娶良人女为妻者,徒一年半。女家减一等离之,其奴自娶者亦如之。主知情者杖一百,因而上籍为婢者,流三千里。即妄以奴婢为良人,而与良人为夫妻者,徒二年,各还正之。”良贱不能通婚,是封建等级制度在婚姻关系上的反映。
〖Four〗、中国古代法律不准多妻,但允许纳妾。皇帝、贵族在正妻之外还娶媵,媵是随同皇后、夫人陪嫁之妾,其地位比一般的妾高,也叫“贵妾”。一般地主官僚可以蓄妾。法律上妻妾的界限极严,这是因为宗法制要求有嫡庶之分,妻所生子女为嫡出,妾所生子女为庶出,嫡子的社会政治地位高于庶子,在财产继承上优先于庶子,皇室的王位也由嫡子继承。妻、媵和妾的地位不同,在法律上的刑事责任也有差别。
〖Five〗、唐律规定:“媵犯妻者,减妾一等,妾犯媵者,加凡人一等。”封建法律为了维护宗法统治,规定妻子只能有一个,而媵、妾则可以有几个,以至数十百个,所以媵妾制实际上是封建社会一夫多妻制的表现。
[Three]、贞观年间的婚姻制度
唐太宗贞观元年定为"男20岁,女15岁"就可以结婚,玄宗开元二十二年,把结婚年龄降低到"男15岁,女13岁"。
2.婚姻关系第一步是立"婚书",
唐代法律规定长辈可包办孑女婚姻,孑女如不服从,按法规定,丈责一百。
唐朝受魏晋南北朝婚俗影响,买卖婚姻普遍,即"嫁娶必多货,故人谓之卖婚"。
贵贱之间有差别,是不能结婚。唐法律规定;如果下贱的人娶了良家女孑为妻,被判刑一年半。
禁止同姓和表亲结婚,如违反就被判徒刑或杖型,允许寡妇再婚,唐太宗规定,过了守孝期的妇女,可以再婚。
唐法律规定,婢女被主人宠爱有了孩子,可接纳为妾,妻孑过50以上没有生育的,丈夫可纳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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