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回赎年限

宋朝回赎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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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金朝的辉煌成就
  2. 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
  3. 元朝律法

[One]、金朝的辉煌成就

〖One〗、在金国的中央,废除部落联盟时的“国相”制,设立勃极烈四人,组成皇帝以下的比较高统治机构。

〖Two〗、吴乞买为谙班(大)勃极烈,原国相撒改为国论(国)忽鲁(诸部统帅)勃极烈,辞不失为国论阿买(第一)勃极烈,阿骨打弟杲(斜也。杲音搞gao)为国论昃(第二)勃极烈,后又增阿离合懑(阿骨打叔)为国论乙室勃极烈,管理对外事务。

〖Three〗、女真部落制时代,部落长老在山野环坐,指画灰土议事。乌雅束时,有事仍要聚集商议。勃极烈的设置,保留有古老议事制的一些痕迹,但它实际上已是辅佐皇帝的统治机构,是全国比较高的行政管理的中枢。

〖Four〗、《金史·刑志》说:金初法制是“刑、赎并行”。犯罪应没为奴隶者,可以用财物赎免。犯重罪也可以自赎,但要被削去鼻子或耳朵,以示不同于平民。掘地深、广各数丈作为监狱,以囚禁罪人。

〖Five〗、金太祖没有制定完整的法律,但在建国前后,陆续颁发了几项法令:

〖Six〗、(一)贫民负债不能偿还,多卖妻子为奴。金太祖建国前,曾下令三年内不准催督债务,三年以后再议。这个法令,显然旨在保护平民的利益,以减少反抗。

〖Seven〗、(二)六年二月,下令:由平民沦为奴隶者,可用两人(两个奴隶)赎一人作平民。原来约定用一人赎者,仍用一人赎。这个法令的用意仍在保护平民,巩固奴隶制的统治。

〖Eight〗、(三)同年五月,又下令:在**州县渤海人和南路系辽籍女真人中,“陈辽法,省税赋”,即废除辽朝的某些封建剥削制度,改用女真的制度。

〖Nine〗、金国的军兵,仍由猛安谋克统领。但已经打破了古老的部落、氏族组织,而成为由女真大小奴隶主统帅的军事编制。占领辽东地区后,在辽东设置南路,咸州地区设咸州路,各路设都统或军帅,统领当地军兵,统治各族人民。

〖Ten〗、南路系辽籍女真和**州县(主要是渤海人),仍按照女真制度,设置猛安谋克。随着对外作战的发展,女真兵在不断增加。金太祖是金军的比较高统帅。遇有战争,皇帝直接任命国论忽鲁勃极烈,统帅军队作战。

1〖One〗、阿骨打起兵后,经过宁江州战役后,女真兵由2500人增加到3700人。1114年,在出河店(今吉林前郭旗八郎乡塔虎城),辽国集结7000人,号称10万人准备消灭女真兵,当时两军的比例是1:2。

1〖Two〗、阿骨打面对强敌并没有退避,而是决定在敌人还没有完全集结之前,出其不意发起进攻。当时正是隆冬季节,天寒地冻。阿骨打用女真人最相信的萨满教梦卜之说来稳定和鼓舞军心。阿骨打说:“我刚躺下,就有人摇我的头,如此一连三次,于是我得到了神的暗示,他说我们连夜出兵,必能大获全胜,否则定有灭顶之灾!”

1〖Three〗、听了他的话,士兵士气顿长,三千多铁骑乘风踏雪,直扑出河店。第二天拂晓,赶到出河店近旁的鸭子河北岸,并派精兵猛打正在破坏冰面的辽兵。辽兵没有料到阿骨打军队来得如此之快,措手不及,纷纷溃败。此役女真俘获的辽兵和车马、粮草不可胜数。

1〖Four〗、这是中国战争史上以少胜多的战例之一。出河店大捷之后,各路女真兵纷纷归来,女真兵力已经超万。

1〖Five〗、黄龙府是辽朝重要的国库之所在,也是辽国的经济命脉。阿骨打建国后的第一件大事就是占据黄龙府。但是黄龙府外城防御完善,内城守备坚固,若要强攻硬取,一旦辽兵增援就会腹背受敌。经商议,阿骨打采取常胜将军完颜娄室的意见,“围点打援”,围住黄龙府,扫清其外围,歼灭救援军队。

1〖Six〗、黄龙府外围被扫平后,阿骨打率兵直捣黄龙府。当时的黄龙府被围困数月,守将耶律宁在内无粮草、外无援兵的情况下,惶惶不可终日。阿骨打一声令下,金军如潮水般推着各类攻城器械涌至城下,人人奋勇杀敌。辽兵一触即溃,耶律宁见大势已去,弃城而逃。此役表现了女真人勇夺智取的特质与锋芒。

1〖Seven〗、了解到黄龙府失守的消息,辽天祚帝率10万大军,号称70万,几乎倾其全部兵力,企图一举消灭新生的金政权。当时金太祖只有2万人,两军比例是1比5。

1〖Eight〗、阿骨打认为,虽然辽兵数倍于我,又来势汹汹,但却是乌合之众,庸将怯兵,不足为惧。若是主动出击,成功有望。

1〖Nine〗、他为鼓舞军心,在众将士面前仰天大哭,说:“当初,我领你们起兵,是为了咱们不再受辽欺压,让女真人有个属于自己的国家。不想,天祚帝不肯容我,亲自来征讨。我们现在只有两条路,一是拼以死战,转危为安;另一条是你们抓我一个,献给天祚帝,杀我一族,投降契丹,或许能转祸为福。”将士们听罢无不泣下,决定与辽军决一死战。

20、金军先采取守势,深沟高垒进行防御,辽兵如潮水般,退潮又涨潮。正当两军攻防正酣时,辽朝内部出现政治纷争,另立政权,天祚帝放弃这消灭金军千载良机,回军自救,阿骨打抓住良机,紧追猛打,终于在护步答冈追上辽军,与辽军短兵相接,左右包抄,辽军大败。

2〖One〗、此役显示出阿骨打超常的胆略和杰出的军事才能,也创造了世界军事史上以少胜多的奇迹。此战之后,曾在北中国不可一世200多年的大辽国一蹶不振,直至灭亡。

2〖Two〗、阿骨打命欢都子完颜希尹创造女真字,在1119年8月正式颁行。在此以前,女真无文字,与邻族交往,都借用契丹字。完颜希尹依据由汉字改制的契丹字,拼写女真语言,制成女真字。女真字的创制,是汉族、契丹族和女真族文化交流的一个明显的事例。女真字颁行后,从此成为金国官方通用的文字。

2〖Three〗、阿骨打痛恨辽,但对宋比较和善。《靖康稗史笺证》中记录其二子完颜宗望曾说过:“太祖止我伐宋,言犹在耳”。

2〖Four〗、当宋以“海上之盟”求燕京(今北京西南)及西京(今山西大同)地,金国大臣左企弓(张觉叛金时被杀)曾劝阿骨打不要归还“燕云十六州”,但阿骨打还是如约归还了“燕云十六州”中的燕京、涿州、易州、檀州、顺州、景州、蓟州。其中景州虽在长城之内,但并不属于石敬瑭割给辽的燕云十六州之一。

2〖Five〗、易州是辽统和七年(989年)夺自宋,也不算作十六州之一。莫、瀛两州早已收复,为北宋河间府所治。这样一来,山西、河北太行山(后明在此建内长城)以内的燕、涿、檀、顺、蓟、莫、瀛七州都已经归还宋,而太行山以外的儒、妫、武、新、蔚、应、寰、朔、云九州当时辽金尚在争夺,金太祖也无法归还。

2〖Six〗、和阿骨打生前相处时间较长的几个年长儿子,如长子完颜宗干、二子完颜宗望、四子完颜宗弼都很崇尚汉文化,这对以后金国的汉化影响很大。这也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阿骨打的喜好。

[Two]、宋朝关于典卖契约有哪些基本规定

宋代,典卖土地、房屋的现象成为普遍现象,被法律所承认并形成制度。

[Three]、元朝律法

古代的律法很多都不像现在社会法律一样的完善和人性化。最常见的就是杀人偿命,或者犯错受刑。只追究了行凶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属在律法上并没有任何的表示。但是在元朝,却开辟了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先例——烧埋银制度。

在严惩犯罪者的责任的同时,要求给予一定的赔偿款给受害人家属用于埋葬死者。这是非常先进和人性化的法条,是中国历史上法律的一个质的飞跃。让我们第一次从古代法律上感受到威严的同时,体会到国家对于百姓的关爱。

〖One〗、“烧饭”是蒙古族人最古老的礼仪活动与烧埋银的“烧”不谋而合。

我们大家都知道的中国之前一直沿袭的传统都是入土为安,死者为大,人死了也要留个全尸。而烧埋银制度里的说法却是赔偿要烧埋死者所需的银两,这让人们大为惊奇。在之前的朝代也从未有过类似的法律文献记载,所以这根源就在蒙古族人本身的风俗习惯“烧饭”上了。

此“烧饭”可不是我们现在所说的生火做饭,而是一种非常古老传统的祭祀形式。古籍上记载,“烧饭”是指死者埋葬后,每当到了特定的日期时焚烧酒食的祭祀礼仪。

虽然它并不是焚烧死者尸体,但是它也是通过烧牲畜和酒肉来表达沟通阴阳的作用。以表达对逝者的敬意,希望通过烧逝者喜欢的东西让逝者的灵魂得到安息。因此,有许多学者认为蒙古族的“烧饭礼”是烧埋银制度一种形式上的延伸。

〖Two〗、蒙古族用钱抵命的命价银传统是烧埋银最初的根源所在。

既然“烧饭礼”不能真正表达烧埋银制度的根源,那这项法律到底源自于哪里呢?我们翻遍历史,在蒙古族的习俗中找到了答案,那就是命价银。

命价银又叫赔命价,它是解决血亲复仇纠纷的和平手段。指的是杀人者按照被害者身份和费用,支付给死者家属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予以赔偿。而被害者家属既然收了钱财,就要放弃复仇。

这种做法也是比较原始的注重财物赔偿来处理命案的法律,虽然当时主要应用在同态和血亲复仇的案件中,更是被有钱和地位的人用来作为杀了人的护身符。但是从内容上看是和烧埋银制度有异曲同工之妙的,而且作为元朝的主体民族,蒙古族延续之前的传统和法律也是理所应当的。

当然,随着时间的流逝,社会的进步,命价银不再仅仅是赔偿那么简单,最后演变成了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同罚的烧埋银制度。

〖Three〗、民间流行的“私和”行为,更是烧埋银制度形成的催化剂。

除了蒙古族的习俗外,烧埋银制度也是有一定社会基础的。在古代民间长期存在私和的习惯,虽然政府对于命案都是很重视的,但是当命案发生时,加害者往往会主动地要求和解,并给予受害方财物已达成双方私了不报官的协议。

当加害方实力强大,受害方又可预计的不能把加害方绳之以法时,往往会接受这种私和的方式。尽管政府大力禁止,但是因为社会背景和阶级制度等原因,这种行为在民间一直都被广为流传。

“私和”行为的内容和烧埋银制度的赔偿内容有相似之处,这也是为什么烧埋银制度会被大力推广的原因。有一定民间基础的法律制度,自然更容易被百姓们所接受和认可。

[Two]、烧埋银——元朝流行丧葬形式的代言人

〖One〗、元朝流行的不是土葬而是火葬,“烧埋”即是火葬的意思。

在宋代的时候火葬就大为流行了,当时的统治者是加以禁止的。尽管火葬与我国的传统观念相悖,但由于火葬本身的优势和佛教对少数民族的影响,元代时候是非常盛行火葬的。

一是当时的土地非常昂贵,土葬成本太高难以大范围使用。二是佛家认为火葬对于死者是非常崇高的一种葬礼,我们所熟知的高僧死去后圆寂成舍利子就是佛家的大成之道。

当时的文献中就有记载烧埋本身的含义就是火葬,《元曲释词》中指出“元代行火葬,人死了即行烧化和埋葬,因称‘烧埋’,或简称‘烧’”。可见烧埋就是火葬,更贴切地说烧埋是一种复合葬法,先用火焚烧尸体,然后过几天再拾取骨灰,用土掩埋。

这和我们现在的火化是非常相似的,应该是最节约资源和符合社会环境的做法。而作为一条法例适应民生是最为重要的,火葬在当时宋代的汉人中尤为流行,这也为了烧埋制度在元代这个充满汉人的社会环境中得以存在提供了很好的条件。

〖Two〗、元代对于逝者采取的是厚葬,习俗非常符合“银”字。

在元代的中原和江南地区都有厚葬的习俗,各地还流行用纸做成房子等物随葬。通过燃烧这些死者生活必备品来,安抚死者受伤的灵魂。

当时的公文中就指出“江南流俗,以奢靡为孝。凡有葬者,大其棺椁,厚其衣襟,广其宅兆,备存珍宝、偶人、马车制器,亦有将宝钞籍尸敛葬,习以成风。”可见当时厚葬是多么为人们所热衷,致使这种习俗大为盛。

但是政府官员认为这种做法有失古制更太过奢靡,朝廷就颁布了有关规定,规定除了纸钱外,其他纸做的东西都禁止焚烧。但是即便如此,厚葬的风俗依然深得民间百姓的心意,毕竟这表达了生者对死者的一种思念之情。

一直到元朝七年仍然在使用中统钞,而且按照当时的银钞兑价,烧的纸钱数额钞两锭折合成白银刚好是五十两,刚好是烧埋银的法定数额。可见,厚葬的费用为烧埋银的数额确定了实际依据。

[Three]、统治者的治国思想成就烧埋银制度

〖One〗、忽必烈继治国思想中包括承蒙古习俗的“祖述”思想,命价银的习俗才得以保存。

烧埋银制度毕竟是国家的一项法律制度,没有统治者的认可是无法产生和推行的。元代的开国皇帝忽必烈,可以算得上历史上的一代明君。在治国上忽必烈很是有一套自己的想法。

“祖述变通”是忽必烈治国的核心思想,就是继承祖宗的陈规,并在其基础上结合实际的情况产生一定的变通,最后变成可实行的治国方案。

而这一思想在烧埋银制度上也充分的体现出来了,前面我们就有谈到烧埋银制度的根源就是来自于蒙古族的传统习惯,而这个元朝的统治阶级就是蒙古族。在蒙古族中,杀人者是要被判处死刑的,但是成吉思汗也规定可以赔偿明家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

而赔偿金往往是以丧葬费的形式表现出来,赔偿价一方面可以使死者入土为安,让死者的家属得到物质上的补偿和精神上的安慰,另一方面也是对犯罪人的一种惩罚。正因为蒙古族的赔命价有着这些优点,所以忽必烈把这种习俗沿袭下来了。

〖Two〗、在“祖述”的基础上,忽必烈更是进行了有效的“变通”,使得命价银升级成为烧埋银。

作为一个少数民族来统治汉人的泱泱大国,忽必烈也是耗费了不少心思。虽然赔命价有许多的优点,但是蒙古族的习俗用于统治汉人,还是有一些生硬。烧埋银的形成得益于“已国朝之成法”,忽必烈虽然主张“附会汉法”,并且尽力的保护蒙古族文化,但作为议和蒙古大汗和中国皇帝。

他必须要在统治中国的生活文明和保存蒙古文化特色及其价值观念之间维持一种微妙的平衡。于是忽必烈又借鉴了宋代的法律制度,在“祖述”的基础上作出了“变通”。

宋代的“赎铜入杀伤之家”之中说,在伤杀案件中要求行为人给受害人或家属经济赔偿。就是判刑的同时也要赔偿经济损失,不同于蒙古族的判刑或赔偿损失的办法。并且还对于补偿苦主财产上作出了具体的规定。这就使得,烧埋银制度在蒙人统治的汉人天下中,更容易被百姓接受和认可了。

自古一个成功法律制度的形成绝对不是空穴来风或统治者凭空想象而来的,它一定是有一定的民众基础和社会考量的。烧埋银制度的产生不管起源于蒙古族人的习惯还是前朝的律法,它们都是有了一定的社会基础的。

忽必烈的结合国情和体恤百姓使得这条律法更好的在元朝站住脚跟,这也是贤明的君主的必然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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