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制度讲解

宋朝制度讲解

大家好,关于宋朝制度讲解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宋代的地方制度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宋代的地方制度
  2. 北宋时期管理制度
  3. 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One]、宋代的地方制度

〖One〗、宋代行政区划实行州和县两级制。

〖Two〗、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它继承了唐代的羁縻制度,也可以说是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同时,在地方一级建立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央直属的一级监督区,高于县,州,军队和监狱。到道(997)的三年中,它分为15条道路(更名为道道路),然后分为18条道路,然后又分为23条道路。

〖Three〗、在宋代,与宋朝并存的辽,金,西夏,大理等少数民族的地方政治制度受到中原文化的影响,或者他们模仿唐朝,或研究宋代,同时保留了原有的原始文化。系统。例如,地府和军市县的三级行政区。道隶属于行政机构,也是宋朝所模仿的。首都负责政府,特使的处置和转运特使。在金朝初期,吴靖路是辽朝的仿制。进入中原后,分为宋朝,由宋朝统治。

[Two]、北宋时期管理制度

〖One〗、宋代的中央政府,还是从相权谈起,其与唐相比,并没有什么大变动,一切因循承袭。有变动的,只是迫于时代的不同,迫于外面一切形势的变化,改头换面,添注涂改地在变而已。

〖Two〗、宋代的相权,比唐代要低得多。宋代也有三省,但实际上只有中书省在皇宫里,门下、尚书两省都移到皇宫外面,所以也只有中书省单独拟旨,称政事堂。又和枢密院同称两府——东府和西府。

〖Three〗、枢密院是管军事的,中书则为丞相,权力、地位相对来说比较独立。门下、尚书两省不再提前参与政府的比较高命令的制订。其中,中书和枢密相对独立,也就是宰相不再管军事了。

〖Four〗、宋代财政,掌握在户部司、盐铁司、度支司三司中,度支就是管收支的。

〖Five〗、这三个部门独立出来,合作掌握全国的财政管理。所以王安石在神宗朝变法时,想要推行新政,第一措施,就是设立制置三司条例司,把户部、盐铁、度支三个部门,重新组织起来,统一到一个新部门(即制置三司条例司)里。

〖Six〗、实施这一措施的目的,王安石是想把财政大权重新掌握到宰相手里。司马光对此极力反对,他说,财政还是由三司管,三司失职,这是人的问题,可以换人,但不应该划归中书省及枢密院管他们。

〖Seven〗、王安石的意思,是想把财政大权转属于宰相,想重新理顺三司权限,要把当时所谓中书治民、枢密主兵、三司理财的军民财政之职权三分重新集权。而司马光则主张一切应按旧制度来执行,出问题是也人的问题,不行就换人,而不是去修改制度。

〖Eight〗、一直以来政府的官员任免权限是在宰相职权之内。到了宋代却又另设一个考课院,后来改名审官院。

〖Nine〗、又把审官院分东西两院,东院主文选,西院主武选。又别置三班院,来具体执行人事权,就是把宰相的人事权力也剥夺了。

〖Ten〗、宋代军事、财政、用人三权都有了相互的制约,都分割开了,这显见是相权进一步降低。相权降低的反面,就是君权的提升。从历朝的朝堂的礼仪来讲,唐代群臣朝见,宰相是有座位的,并赐茶。古所谓“三公坐而论道”。但是到了宋代,宰相上朝,也和其他官员一样站著不坐了。

1〖One〗、其次,皇帝诏书,这是政府比较高命令,在唐代由宰相中书省拟定,这种拟稿方式叫做“熟拟”,亦称熟状拟定。熟状拟定是详拟定稿的意思。

1〖Two〗、中书省熟拟送呈皇帝,皇帝只简单在文件的最后批几句,盖上皇帝御印就表示同意,此谓之“印画”。经此手续后,便可正式下发执行了。

1〖Three〗、这样的程序,其实是宰相出旨,只求皇帝表示同意就可以了。到了宋初,宰相遇到政府定旨出命,先写一个札子,就是一种意见的要点,对于某事提出几项意见,拟成几条办法,送由皇帝决定,所谓“面取进止”。然后宰相再照皇帝意见正式拟旨。这与唐代宰相的“熟拟”相差就很大了。

1〖Four〗、宋代的比较高政令的最后决定权在皇帝,而不在宰相,宰相不过是奉命行事,所以君权重,相权就轻了。

1〖Five〗、再次,政府的一切重要命令,向来也并不需要皇帝每次都以正式诏敕的方式下发。在唐代,政事堂号令四方,其所下达的公文称“堂帖”,宋初还有这样的制度,当时堂帖比敕命还要重要。

1〖Six〗、但后来的情况是,如果有了皇帝的诏书,中书省就不能再下堂帖了,于是改用札子指挥。其实札子还是起到了像堂帖一样的作用。后来有一个地方官,不服中书处分,把原札封奏,太宗大怒,命令都要以皇帝的诏书为准,即使要用札子,也要报皇帝同意后才能下发。这样,宋代一切政令之决定权便全归了皇帝。

1〖Seven〗、这一制度,到神宗时,还是废了,仍可以用札子。

1〖Eight〗、当时相权虽然低了,但也不全是帝王专制与独裁。而且赵宋王室家训相传,要尽量优待士人,不许杀文人与士大夫。而北宋的皇帝,也比较温和,并无暴虐,也无专权。宋代制度的缺点,在散,在弱,不在专与暴。

1〖Nine〗、可见宋代的相权,还是有它传统客观的地位。我们此刻只根据历史来说宋不如唐,所谓宋代宰相权利小,一切还是制度问题。并不是只有皇帝专制,更不是没有制度。

20、原来在汉代,监察权由副宰相御史大夫来行使。当时御史大夫的监察范围,外面包括中央地方内外百官,里面也包括王室和宫廷,全属御史大夫监察权力范围。

2〖One〗、御史中丞是一个副御史大夫,这是专门监察王室和宫廷的,也可说是监察皇帝的。另一御史丞,则监察政府,不论中央地方都在他的职责范围之内。那时宫廷和朝廷,既是一体受宰相的管控,自然监察权也延伸到了宫廷。后来御史退出皇宫,单独成为御史台,其职权便只限于监察政府,而没有监察皇帝和宫廷的权力了。但政府官职中,还是由监察皇帝的设置,这叫做谏官。

2〖Two〗、皇帝用宰相,宰相用谏官,谏官的职责是专门谏诤皇帝的过失。这和御史大夫不同。御史大夫是监察政府百官的,谏官不监察政府,他只监察皇帝。这一制度,到宋代又变了。谏官在唐代本隶属于门下省,而宋代则将其独立,不设部门负责人,台官、谏官都需要由皇帝亲自任命。本来谏官的设立,在于谏诤天子,并不是用来对宰相进行监督的。现在谏官脱离了门下省,独立了,而且没有部门负责人,也不隶属于宰相,又是由皇帝所亲任,于是谏官遂转成了并不是为了谏诤天子,反来来监督宰相了。

2〖Three〗、于是形成谏官与政府对立的形势。他们尽爱发表反对政府的言论,只要是谏官,人人可以单独发表意见。台官监察的对象是政府,谏官诤议的对象还是政府,而把皇帝放在一旁,变成没人管了。做宰相的既要对付皇帝,又要对付台谏,越来越难做了,所以,有宋一朝,频繁换宰相是很平常的一件事情。

2〖Four〗、直到后来徽宗年间,谏官锋芒太露了,闹得也太大了,太无聊了,社会上和政府中的人,都讨厌谏官,不加重视,不予理会,于是谏官失势。然而,这时蔡京这样的权相奸臣又从此出现了。所以,制度的好坏,需要辩证的去看。

2〖Five〗、宋代制度,一面是相权衰落,另一面则是中央集权。

2〖Six〗、宋代地方政府分三级。比较高一级称路,相当于唐代的道。中一级是府、州、军、监,相当于唐代的州、府。最低一级仍是县。

2〖Seven〗、最先分十五路,后来分成二十多路。自五代以来,地方行政长官全是军人。宋太祖杯酒释兵权,把各将官的兵权削了,武臣不再带兵,自然也不准再管地方民政。这些勋臣武官,也在长期混乱中厌倦了,觉悟了,不再争持。

2〖Eight〗、他们仅拥一官号,中央替他们在京都提供了大的宅第,丰厚的俸禄,叫他们安住下来。比如你是河南的省长,中央还是保留你河南省长的名衔,但请你在中央住着。河南省的事,另外派人去,派去的则是一位文臣。这就叫知某州事,知某府事。

2〖Nine〗、这些知州知府,本来另有官衔,都是中央官,带著一个知某州某府事的临时差遣。他的本职还是一名中央官,而暂去管某州某府的事。但直到清代,知县知府才变成正式官名。

30、如果正式定义来讲,则宋代根本没有地方官,只暂时派中央官员来兼管地方事。这些官,在宋代又称监司官,每一路共有四个监司官,分权成为帅、漕、宪、仓。

3〖One〗、“帅”是安抚使,掌一路兵工民事,领军旅禁令,赏罚肃清。“漕”是转运使,掌财赋,领登耗上供,经费储积。“宪”是提刑按察使,掌司法,领狱讼曲直,囚徒详复。“仓”是提举常平使,掌救恤,领常平义仓,水利敛散。

3〖Two〗、这四个就等于都不是地方长官,而是中央派到地方来临时指挥地方的。在唐代的州县,只要面对一个上司,即观察使,而宋代则要面对四个上司,即帅、漕、宪、仓,那可想地方官有多难做了。

3〖Three〗、这四司中,以漕使,即转运使为最重要。地方财政,都在他手,他需要把地方全部财富转运到中央去。在唐代,地方收入,一部分解到中央,另一部分保留在地方。宋代则全部解到中央,地方根本没有存储。平常就很艰苦,临时地方有事,更是不可想象。

3〖Four〗、所谓宋代的中央集权,是军权集中、财权集中,而地方则日趋贫弱,所以金兵内侵,只是首都(汴京)一失,全国瓦解,更难抵抗。唐代安史之乱,叛军人军力并不比金人弱,唐两京都失守了,可是州郡财富很多,每一城池,都存有几年的粮草,军装武器都有储备,所以到处可以各自为战,还是有办法的。

3〖Five〗、宋代则把财富、兵力都集中到中央,不留一点在地方上,所以中央一失败,全国就马上土崩瓦解,再也没办法了。

[Three]、宋朝的法律制度是什么

宋朝的法律制度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1.法律制度繁多,实行以敕代律。

宋朝初期的时候,在整个的法律制度中,《宋刑统》是当时的主要法律文献,这是宋太祖认为五代混乱的原因是因为缺乏相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让窦仪等人按照《唐律》的模式所制定的,但是在具体的法律实行过程中,却并不能够发挥有效的作用,对于社会问题的解决能力也相对较差,所以到了宋太祖的时候,为了满足社会的需要,就不断的发布新的法律制度,由于不同时期出现的各种社会也存在差异,因此后来的宋代统治者也在不断的颁布新的法律制度,这就造成了宋朝法律制度繁多的情况。

2.皇帝直接参与法律审判,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

由于宋代的开国皇帝赵匡胤是通过兵变造反才登上了皇位,因此宋代的统治者为了避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就开始不断的加强中央集权,削弱地方和武官的权利,而中央集权在法律方面上的表现就是皇帝直接对于立法进行参与,颁布众多的敕令来加强自己对于法律制度的控制,同时许多的审判活动皇帝也直接的进行干预,进一步将司法权力收归到中央。

3.民事立法及诉讼法丰富,体现了经济的繁荣。

由于我国古代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相对缓慢,因此我国古代社会的立法大都是倾向于各种刑法和实体法,针对于民法和诉讼法这两方面方面的法律却是较少,在《宋刑统》中,大部分也都是刑法和实体法,民法和诉讼法的部分相对较少。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由于各种科学技术相对来说并不发达,因此大部分时候的断案依据是凭借审判人的主观评断,这样的断案方式很难保证真正能够得到事实的真相。而宋代时期的科学技术已经有了十分快速的发展,我国许多的科技发明也是在宋代时期出现的,宋代的各项技术十分发达,尤其是在法医学方面,当时的宋代在世界上都是处于领先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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